自《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實施以來,我國投資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國內投資、外商投資和借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相應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變化,進一步做山西省涉及進口設備或技術的各類國內、外商投資項目(包括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增資項目,工業性技改項目除外)和借用國外貸款項目的免稅確認工作,規范管理,優化服務,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精神,發布省內外資項目免稅確認辦法 。
該辦法在關于限額以下內外資項目免稅確認書的辦理或變更中對可研等相關材料做出了明確說明:
(二)內資項目在審批、核準或備案之后、外商投資項目在核準之后、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之后、項目進口設備之前,按規定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1、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外貸款項目為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核準制項目的核準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或復印件(一式二份);
2、加蓋預審部門和項目單位印章的項目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五份(附件二)及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表或資金申請報告中提出的設備清單一份(附件五);
3、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包括進口設備清單的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表或資金申請報告一份;
5、國外貸款項目需提供進口設備中標通知書、項目單位與國內銀行簽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協議、項目商務合同等各一份;
6、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各市級發改(計)委、省級以上開發區或省主管廳局應對項目法人單位、項目進口設備清單及用匯額、項目建設起止年限、項目政策適用條目等進行預審并以正式文件上報。對項目進口設備或用匯額等與原批復文件內容有變動的,應說明原因并提出初審意見。
對項目可研批復(含核準、備案)或資金申請批復等文件中項目法人單位不明確,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地點變化等重大變更事項應報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并辦理補充批復后,再申請辦理免稅確認。
同時在辦理限額以上內外資項目免稅確認書需遞交材料也對可研做了相關規定:
1、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外貸款項目為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核準制項目的核準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或復印件(一式二份);
2、項目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五份(附件三、四)及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表或資金申請報告中提出的設備清單二份(附件五);
3、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份;
4、包括進口設備清單的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表或資金申請報告一份;
5、國外貸款項目需提供進口設備中標通知書、項目單位與國內銀行簽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協議、項目商務合同等各二份;
6、其它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