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管理。總投資低于3000萬元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管理。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代建單位受使用單位委托,負責辦理的事項,包括: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設計;辦理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代建合同約定,做好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務工作等。還明確了使用單位負責辦理的事項,包括:負責辦理用地、拆遷等有關手續;籌措自籌資金;監督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參與工程驗收等。
在項目實施程序方面,《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建設,并按照合同約定控制投資,確保投資不超過概算批復金額。
《辦法(征求意見稿)》特別明確了獎懲與監督。代建單位未履行概算調整決策及審批程序,造成項目超概算的,超概部分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賠償;履約擔保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服務費;代建服務費仍不足的,以代建單位自有資金賠償。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的,應當按照結余資金5%—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實行獎勵,具體在代建合同中約定,獎勵開支計入建設成本。
資料來源: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