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出臺《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流動管理司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規定》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近年來,互聯網技術與人力資源服務深度融合,網絡招聘市場發展迅猛,網絡招聘已經成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3.96萬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網站1.5萬個,2019年通過網絡發布招聘信息4.04億條、發布求職信息8.23億條。隨著“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市場準入門檻降低,市場主體不斷攀升,市場活動形式日益豐富。但同時,網絡招聘服務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絡招聘服務、對用人單位資質和招聘信息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核把關不嚴、非法使用個人信息、違規收取費用、監管方式不足等,亟須通過立法規范管理網絡招聘服務活動。
2018年10月1日《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實施后,我們著手啟動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的研究制定工作。積極開展課題研究,為制定出臺《規定》提供理論依據。深入開展專題調研,摸清網絡招聘服務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并廣泛征求全國人社系統和有關部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專家學者、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2020年9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將《規定》草案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我們對《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近期,《規定》經人社部部務會審議通過,正式頒布。《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健全人力資源市場法規體系、規范和保障網絡招聘服務活動的重要舉措,對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管理、更好促進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問:《規定》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規定》是我國網絡招聘服務領域第一部部門規章,對網絡招聘服務的基本問題、基本內容、基本規范等作了規定,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提供了基本遵循。《規定》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網絡招聘服務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圍繞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明確了招聘信息審核、網絡安全、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規范。二是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規定》細化了就業促進法和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明確了網絡安全、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在網絡招聘服務領域的適用,進一步增強網絡招聘服務規范的可操作性。三是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規定》在規范網絡招聘服務的同時,也對支持鼓勵網絡招聘服務作了規定,以保障網絡招聘服務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四是堅持與現實需要緊密結合。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通過平臺方式提供網絡招聘服務現實情況,《規定》對網絡招聘服務平臺作了規范,及時反映現實需要。
問:《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規定》適用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我國境內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行為。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網絡招聘服務方式包括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規定》適用范圍不涵蓋用人單位通過自有網站進行自主招聘的行為,主要考慮是,用人單位通過自有網站進行自主招聘的行為,不屬于中介服務行為,由相關法律規范調整。
問:《規定》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資質條件做了哪些規定?
答:根據《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明確了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應具備的資質條件。一是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條件。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和互聯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二是強調了網絡招聘服務許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是明確了資質信息公示義務。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問:《規定》主要規定了哪些網絡招聘服務規范?
答:《規定》明確了網絡招聘求職信息提供、網絡招聘信息審查、網絡安全、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服務規范。一是明確了網絡招聘求職信息規范。用人單位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求職者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相關信息。二是明確了網絡招聘信息審查規范。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三是明確了網絡安全與信息保護規范。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四是明確了服務收費規范。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問:《規定》明確了哪些網絡招聘服務的監管措施?
答:《規定》明確了對網絡招聘服務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準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等,構建起事前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相結合、職能部門間信息共享與協同配合的監管體系。一是規定了網絡招聘服務準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屬于職業中介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二是規定了對網絡招聘服務的事中事后監管。規定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年度報告、誠信建設等監管方式,明確了人社部門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三是規定了信息共享協同監管。明確了人社部門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提高對網絡招聘服務的監管時效和能力。四是規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問: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規定》頒布后,關鍵是要做好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做好《規定》的宣傳解釋,在全社會擴大政策知曉度。二是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培訓,確保各地準確把握《規定》精神,持續跟蹤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規定》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規定》真正落實到位。三是加大網絡招聘服務監管力度。指導各地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網絡招聘服務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嚴厲打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等違法違規問題,凈化網絡招聘服務市場環境。四是進一步培育和發展網絡招聘服務。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網絡招聘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措施,提升網絡招聘服務效能,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