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被稱作“房屋養老金”,市政府日前印發《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稱《管理規定》),明確9種情形可申請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新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2010年9月10日發布施行,部分規定內容已無法適應維修資金當前管理的現實需要。此次新規施行后,《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深府〔2010〕121號)、《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維修資金使用流程有關事項(試行)的通知》(深建規〔2019〕3號)同時廢止。
《管理規定》明確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專項使用、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3種情形。
一、 專項使用適用于共有物業大、中修和專項更新、改造等項目,由業主大會決定實施。《管理規定》進一步優化細化了專項使用申請流程,并降低了首期款項的最大比例,首期款項不得超過項目經費預算款項的60%,以防止實踐中因首期款比例過高導致出現“爛尾”工程。
二、日常使用適用于共有物業日常小額維修項目,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三、應急使用適用于緊急情形下的應急處置和維修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組織實施,《管理規定》針對應急維修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情況,設置分首尾兩期劃撥,以增強維修資金安全性,減少應急使用被濫用的可能性。
其中,《管理規定》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出現下列情形,須立即消除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的天臺、外墻等共用部位發生嚴重滲漏的;電梯發生沖頂、蹲底(墜落)及其他故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設施設備出現功能故障,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樓體等共用部位墻面飾面有脫落危險,玻璃幕墻炸裂,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共用部位的樓地板、扶梯踏板、陽臺、曬臺、扶梯等存在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的;未向供水部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供水主管道、進水管、水泵泵體、泵電機等用水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導致供水中斷的;未向供電部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高壓柜、環網柜、變壓器、線路等供電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的;未向供水部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
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涉及千家萬戶。為加強維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管理規定》專設監管一章,規定維修資金增值運作和相關禁止性要求,除銀行儲蓄或者依法購買國債外,維修資金不得用于其他投資,不得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管理。
《管理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