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屬行業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城市供熱行業歸屬于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D)中的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D44)。根據《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城市供熱行業歸屬于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D44)下的熱力生產和供應(D4430)行業。
(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體制和行業政策
1、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體制
城市供熱行業涉及國民經濟的多個領域,其生產經營服從多個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家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為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各地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為各地區城管委。
城市供熱行業的自律組織有中國城鎮供熱協會等。
各主要主管部門及自律組織及其監管職責見下表:
主要主管部門/自律組織 | 職責 | |
主管部門 | 住建部 | 主要負責制定供熱行業技術標準、制定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制定供熱管網改造規劃、推廣供熱行業新技術、供熱企業管理及供熱體制改革等工作 |
國家發改委 | 作為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我國的能源發展規劃、供熱行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城市供熱價格及補貼發放政策,并具體負責項目審批 | |
自律組織 | 中國城鎮供熱協會 | 主管部門為住建部,參與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法規、標準的起草,統計行業信息,為供熱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組織進行行業技術交流活動,培養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2、行業主要法規和政策
近年來,國家和地區(以北京市為例)出臺的與城市供熱和節能相關的主要法規政策及其主要內容如下:
序號 | 政策名稱 | 制定部門 | 發布時間 | 主旨/相關內容 |
供熱行業相關法規政策 | ||||
1 | 關于解決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供暖推進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 2019.6 | 通知針對“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供暖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典型共性問題提出解決應對辦法并就相關事項征求意見 |
2 | 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2019.4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3 | 關于擴大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城市試點的通知 |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國家能源局 | 2018.7 | 進一步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改善京津冀地區大氣質量,擴大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范圍 |
4 | 關于印發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7-2021年)的通知 | 國家發改委、證監會等十部門 | 2017.12 | 到2021年,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率達到70%,“2+26”重點城市城區全部實現清潔取暖;鼓勵民營企業進入清潔供暖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清潔供暖企業IPO、再融資 |
5 | 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工作的通知 |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國家能源局 | 2017.5 | 中央財政支持試點城市推進清潔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燒取暖 |
6 |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燃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行業的意見 | 住建部等五部門 | 2016.9 |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燃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行業 |
7 | 關于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2016.8 | “三北”地區供熱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8 | 熱電聯產管理辦法 | 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 | 2016.3 | 力爭實現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率達到60%以上 |
9 | 關于印發《余熱暖民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 | 2015.10 | 推動回收利用工業低品位余熱用于城鎮供暖的工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氣質量 |
10 | 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 | 住建部 | 2012.12 | 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對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應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主體 |
11 |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 | 住建部 | 2012.6 | 鼓勵民間資本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資產收購等方式直接投資城市供熱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
12 | 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2011.11 | “三北”地區供熱企業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13 |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 國家發改委等四部委 | 2010.4 | 明確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 |
14 |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住建部 | 2008.11 | 對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了規范 |
15 | 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 | 2007.6 | 熱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城市供熱實行分類熱價。熱力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 |
供熱節能改造相關法規政策 | ||||
1 | 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 國務院 | 2020.7 | 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制度框架、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到“十四五”期末,結合各地實際,力爭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任務 |
2 | 關于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的通知 | 住建部、國家發展委等七部門 | 2020.7 | 結合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等工作,推動既有居住建筑節能節水改造;到2022年,當年城鎮新建建筑中綠色建筑面積占比達到70% |
3 | 長三角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 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等 | 2019.11 | 加快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低效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對以煤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 |
4 |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 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等 | 2019.10 | 加快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對以煤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 |
5 | 2019年全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點 | 生態環境部 | 2019.2 | 開展鍋爐綜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重點區域加快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推進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推進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 |
6 | 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 國務院 | 2018.7 | 提出到2020年底前,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重點區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和汾渭平原)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重點區域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全部關停整合 |
7 |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十三五”規劃 | 住建部 | 2017.3 | 嚴寒及寒冷地區省市應結合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要求,繼續推進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供熱管網智能調控改造。到2020年,完成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面積5億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節能改造1億平方米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全國人大 | 1997.11頒布,2016.7修訂 |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
9 | “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 | 住建部 | 2012.5 | 到―十二五‖期末,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形成2,7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北方采暖地區實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 |
10 | 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 財政部、住建部 | 2011.1 | 進一步擴大改造規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對北方具備改造價值的老舊住宅的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 |
11 | 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 | 住建部等四部委 | 2010.2 | 提出推進供熱計量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 |
12 |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 國務院 | 2008.8 |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
13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 國務院 | 2008.8 |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
14 | 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 | 住建部 | 2008.7 | 為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技術指南 |
15 | 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 住建部 | 2008.6 | 新建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 |
16 | 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 住建部、財政部 | 2008.5 | 將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所定目標細化,進一步明確各省、直轄市“十一五”期間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目標面積 |
北京市供熱相關法規政策 | ||||
1 | 關于北京市2019年節能技術產品推薦目錄公示的通知 | 北京市發改委 | 2019.11 | 引導用能單位采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產品,充分發揮先進技術、產品對節能工作的支撐作用,不斷提升能效水平。節能技術產品包括內置吸收式熱泵燃氣鍋爐、低氮蒸發預熱器等多個供暖業內產品 |
2 | 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 北京市發改委 | 2019.11 | 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按面積收費的統一上調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熱計量收費的計量熱價統一上調0.11元/千瓦時。調整后價格具體見附件;對執行面積收費的用戶(含居民),供熱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不含4米)的供熱面積,供熱價格按實際超過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價最高不超過1倍。對執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不得實行超高加價 |
3 | 關于進一步加快熱泵系統應用推動清潔供暖的實施意見 | 北京市發改委等八部門 | 2019.1 | 進一步加快熱泵系統高質量發展,提升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推動清潔供暖 |
4 | 關于印發北京市中心熱網熱源余熱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 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城管委 | 2018.7 | 充分利用燃氣熱電廠和調峰熱源廠現有余熱潛力,加快推進本市余熱利用發展,提升中心熱網供熱保障能力 |
5 | 關于2018-2020年區域鍋爐房居民供熱燃料補貼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通知 | 北京市城管委、北京市財政局 | 2018.3 | 2018-2019和2019-2020兩個采暖季的居民供熱補貼標準,各區域市管理委要會同區財政局以2017-2018年采暖季補貼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燃料價格、供熱價格、燃料單耗等因素變化和本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2018-2019年和2019-2020年采暖季居民供熱補貼標準,經區政府批準后向供熱單位發放補貼;補貼核算發放與供熱單位考核結果掛鉤,實行差別化補貼 |
6 | 北京市“十三五”時期能源發展規劃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6 | 到2020年,清潔供熱比重達到95%以上;全市平原地區實現基本無煤化;加快供熱市場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提升能源運行管理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
7 | 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用建筑節能發展規劃 |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發改委 | 2016.10 | 繼續優化供熱能源結構,提高燃氣、城市熱力等清潔能源供熱比例;加快“互聯網+”技術在供熱領域的應用;繼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 |
8 | 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 | 北京市發改委 | 2015.11 | 本市城六區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區域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本市城六區非居民計量熱價調整為0.25元/千瓦時(69.60元/吉焦),其他區域非居民計量熱價調整為0.22元/千瓦時(62.27元/吉焦)。非居民熱計量收費基本熱價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變 |
9 | 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4.6 | 對民用節能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動中,采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技術、工藝和管理措施的有關標準進行了規定 |
10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 北京市城管委等六部門 | 2010.9 | 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收費試行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建筑面積征收,燃煤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筑基本熱價標準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熱力集團供應的居住建筑基本熱價標準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氣、燃油、電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筑基本熱價標準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計量熱價按照用熱量征收,價格標準為0.16元/千瓦時(44.45元/吉焦)。用戶熱費具體計算公式為:用戶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建筑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
11 | 北京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工作方案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8 | 明確了北京市的供熱計量收費改革工作分四個階段推進,對各部門進行了職責分工,提出了工作要求 |
12 | 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9.12 |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供熱采暖管理工作;供熱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用戶收取采暖費 |
13 |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供熱發展建設規劃 | 北京市城管委、北京市發改委 | 2009.12 | 實施熱源廠及配套熱網建設、完成城區燃煤鍋爐清潔改造、加快遠郊區縣供熱設施建設、完成既有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積極推動供熱系統計量改造、依靠科技進步促進供熱發展 |
14 | 關于調整我市民用供熱價格和熱電廠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 | 北京市物價局 | 2001.10 | 燃油(柴油)燃氣(天然氣、煤氣),電鍋爐供應的民用供暖價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調整為30元 |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本文采編:CY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