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統計督察,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國家統計政令等情況。據了解,國家統計局擬于近期開展2019年統計督察,為此記者采訪了國家統計局主要負責人。
問:黨中央、國務院為什么要授權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督察,這對推動統計改革發展、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哪些重大意義?
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督察,這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統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對統計工作者的深厚信任和殷切期望。《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作出具體規定,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和完善統計體制要求的具體體現。統計督察的開展,能夠有力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執行,有力推動《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各項措施得到全面貫徹執行,有力推動統計法律法規得到全面遵守執行,對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發揮統計基礎性綜合性作用,意義十分重大。
問:統計督察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統計督察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統計法定職責履行、統計違紀違法現象治理、統計數據質量提升,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統計制度保障。
問:統計督察對象有哪些?主要督察什么內容?
答: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按照《規定》,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加強對統計工作組織領導,指導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研究解決統計建設重大問題等情況。二是履行統計法定職責,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嚴守領導干部統計法律底線,依法設立統計機構,維護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職權,保障統計工作條件,支持統計活動依法開展等情況。三是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四是應當督察的其他情況。同時《規定》也明確了對各級統計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
問:從發布的《規定》看,統計督察的內容很多,涉及面也很廣,國家統計局將采取什么方式進行督察?
答:《規定》對統計督察的主要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聽取被督察地區、部門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法定職責等情況匯報。二是與被督察地區、部門有關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向知情人員詢問有關情況。三是設立統計違紀違法舉報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區、部門以及有關領導干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四是調閱、復制有關統計資料和與統計工作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等材料,進入被督察地區、部門統計機構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查詢。五是進行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等情況的問卷調查,開展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赴被督察地區、部門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六是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其他方式。
問:國家統計局對統計督察有什么安排?對督察對象有什么要求?對督察人員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統計局將于2019年至2022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統計督察,實現全覆蓋;同時,將對部分國務院部門開展統計督察;還將依據已督察地區、部門落實督察整改情況組織開展督察回頭看。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國家統計局將對9個地區、2個部門組織開展第一輪統計督察。
《規定》要求,被督察地區、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統計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區、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統計督察監督,積極配合統計督察組開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關人員有義務向統計督察組如實反映情況。被督察地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的,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參加統計督察的人員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嚴格遵守法律,堅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證統計數據質量;發揚優良作風,依靠干部群眾,力戒形式主義,減輕基層負擔,努力提高督察工作水平和效能,為真實準確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提供統計保障。
問:實地督察結束后,將如何運用統計督察的結果,督察結果是否會向社會公布?
答:《規定》要求,國家統計局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地區、部門反饋相關督察情況,指出有關統計工作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將督察意見書提供給被督察地區、部門,并將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其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督察意見應當報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再反饋。統計督察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被督察地區、部門收到統計督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反饋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應當以適當方式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