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將于10月18日至27日在湖北武漢舉行。隨著軍運會的日益臨近,“禁煙”也正在從《武漢軍運會東道主文明公約》的倡議向地方性法規推進。
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近日聽取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武漢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此前,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這是武漢市在1995年出臺《武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后,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出臺控煙條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會上,有20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62條次意見和建議。
武漢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就初審的《條例》草案開展征求意見和立法調研工作,共征求到169條次意見和建議。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關于控制吸煙場所的規定是意見和建議最為集中的地方,也是此次《條例》草案修訂稿改動幅度最大的地方。
取消限制吸煙區
控制吸煙場所的劃定,是制定公共場所控煙條例的焦點問題。
初審的《條例》草案大致將控制吸煙場所分為室內禁煙區、室外禁煙區和有條件的吸煙區,同時將此前明文規定的取消室內吸煙區的三年期限,改為“全面禁止吸煙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予以規定”。
一石激起千層浪,初審的《條例》草案一經公布便引發廣泛爭議。
有控煙專家認為,初審的《條例》草案第八條將餐飲服務場所等四類室內公共場所列為“限制吸煙場所”,設立吸煙區,且無緩沖過渡期限,與條例控制吸煙、保護公眾免受煙草煙霧危害的立法宗旨相悖,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要求,更有人稱之為“開倒車”。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不僅《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早在2011年3月,原衛生部制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就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中央文明委等也先后出臺文件,要求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
但在地方立法中,關于控制吸煙場所劃定的爭議仍舊不時沉渣泛起。
“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全面禁煙,是新時代人民群眾健康美好生活的迫切要求,是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生態化大武漢的必然要求,也與《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精神相契合,是大勢所趨。”武漢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天文在匯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時說。
為此,《條例》草案修訂稿順應民意,刪去了初審的《條例》草案第六條中的“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吸煙區外”和第八條,并對相關條款作了修改。
《條例》草案修訂稿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增加法定代表人責任
禁煙控煙,全民參與。
在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媒體單位等開展控煙宣傳教育工作提出要求的基礎上,《條例》草案修訂稿明確提出,“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社會監督”的禁煙控煙工作原則。
為更好地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會宣傳、勸導、督促作用,《條例》草案修訂稿增加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控制吸煙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規定。
《條例》草案修訂稿還進一步細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控煙責任,明確要求其將控制吸煙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制止違法吸煙行為,倡導文明風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煙規定,履行控制吸煙義務。
《條例》草案修訂稿同時增加個人自律方面的規定。個人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得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流密集區域吸煙,不得亂彈煙灰、亂扔煙頭。
加大違規懲罰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
截至目前,國內已有20多個城市先后出臺公共場所控煙條例、控煙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但執行情況并不盡如人意。
《條例》草案修訂稿從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入手,進一步提升了控煙禁煙的力度。
《條例》草案修訂稿增加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其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控制吸煙工作。
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部門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場所進行檢查、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組織或機構進行監測、評估,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控制吸煙職責。
為進一步督促控制吸煙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條例》草案修訂稿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條例》草案修訂稿還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將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個人“處以20元罰款并當場收繳”修改為“可以處50元罰款”;同時,將“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阻礙執法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罰款”修改為“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