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6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司法部法治調研局局長李明征介紹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有關情況。該《條例》分6章、共44條,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將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熊選國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2015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了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體目標和措施。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司法部經廣泛深入調研,反復研究論證,多方面征求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報經國務院同意后,于今年2月25日經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5個方面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條例》細化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5大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條例》還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啟動、公布等作了規定。
《條例》規范了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條例》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制度基礎上,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此外,《條例》還完善了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條例》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對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并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