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1號文《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稱“科創12條”)在今年1月印發后,關于政策如何落地的問題一直“懸而未決”。
3月27日,廣東省政府終于召開了“科創12條”配套政策及其實施指引的新聞發布會,揭開了政策如何落地的“面紗”。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科創12條”從“人往來、錢過境、物流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配套政策。
具體而言,“科創12條”明確了試行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人員按需辦理往來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務簽注,企業商務簽注備案不受納稅額限制;廣東省建立省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港澳使用機制;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享受省級孵化器相關優惠政策等。
解決“人往來、錢過境、物流動”難題
長期以來,阻礙粵港澳三地創新要素自由流動的關鍵都是體制機制問題。3月27日,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在調研中常聽到港澳科研人員關于內地在簽注、科研經費與科研設備方面的抱怨。
“科研工作是一項系統性、持久工程,遠非一兩天能夠解決,隨著粵港澳三地在協同創新方面合作的增多,解決‘人往來、錢過境、物流動’問題愈發緊迫。”林江說。
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李雅林在上述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推進粵港澳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是“科創12條”的重要內容,被置于首條就足見政策的開放性。
“為支持省科技計劃項目向港澳開放,建立省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港澳使用機制,廣東為‘科創12條’出臺了《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 李雅林介紹。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注意到,“科創12條”還在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釋放和激發創新活力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力度大的政策舉措。
例如,圍繞高校院所比較關注、呼聲比較強烈的方面,“科創12條”提出,盡可能簡化流程、下放權力,在經費使用、成果權屬、國資管理等方面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賦予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更大的科研自主權。
廣東省社科院宏觀經濟所副研究員萬陸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實際上,制約當前科技創新的最大難點恰恰在于如何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激發創新主體的活力。
“對于科技創新而言,應該讓更接近科技需求、更掌握科研技術的人說了算,政府部門就應該做到放管結合。” 萬陸說。
而廣東省科技廳廳長王瑞軍在發布會上也表示,“科創12條”發力的一個重點也集中在體制機制深化改革上。“我們充分賦予了廣東省實驗室建設的決定權、立項權,實驗室立項的科研課題同時就會成為廣東省重大科研項目,同時還將項目的經費使用權下放給了創新團隊。”
首批“揭榜制”項目重在探索
實際上,在“科創12條”中有一項重要內容是關于“揭榜制”工作計劃。
此前,廣東在全國率先開出了一個“面向全國、廣東承接”的藥方,即“揭榜制”。廣東針對當前目標清晰的重大行業攻堅技術,采用“揭榜”方式向全國征集優秀研發團隊、最佳解決方案,而發揮港澳科技創新優勢就是路徑之一。
3月27日,王瑞軍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揭榜制”很快就會迎來首批立項項目落地。“第一批進入我們視野的有26個項目,后面或許還會淘汰,在這些項目當中有6個是來自廣東省外的。”
在王瑞軍看來,這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工作。“過去沒有一個地方政府做過這項工作,尤其是針對港澳的科研團隊,包括需求方與揭榜方如何簽訂協議、科研經費與知識產權分配、政府在揭榜制中的角色等很多細節都需要制度和程序來支撐。”
林江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揭榜制”探索性強,在全國也沒有先例,所以在參與度、精準度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但“揭榜制”整體的設計思路是行得通的。
王瑞軍認為“揭榜制”是一種探索,大家也都在觀望其是否行得通,因此首批“揭榜制”項目的示范意義更強。
對此,他頗為樂觀。“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超級中介平臺的作用,我們就是希望通過首批項目,把程序完善得更加科學化、定位找得更加精準,形成示范效應,帶動全國包括港澳的科研團隊積極參與進來。這樣才能讓發榜的質量提高,讓揭榜的水平也提高。”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科創12條”在吸引港澳創新主體積極參與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方面著墨頗多。
例如,“科創12條”鼓勵廣東的科技創新主體和港澳的科技創新主體之間進行合作、聯合、優勢互補,開展協同創新。
“1號文明確以后,我們已經開始了試點實施,在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啟動的第一批項目中,港澳的創新主體參與的比例達到了9.8%,合作既得到了廣東科技創新主體的擁護,也得到了港澳科技創新主體的積極響應。”王瑞軍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