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這是我國首次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防治土壤污染,法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土壤法》,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將被重點監管;同時,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資廢棄物。
《土壤法》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根據生態環境部在2018年5月發布的《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法》還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國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針對目前環保工作中被普遍詬病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土壤法》不僅加大了對環保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還更加注重懲處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此外,《土壤法》還增加了處罰種類,在“責令改正”“罰款”“責令整治”“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基礎上,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處罰種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在會后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水污染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隱蔽性,大氣和水的污染比較直觀,但是土壤污染必須通過儀器設備采樣檢測才可以感知。二是滯后性,土壤里面有污染物,不會很快顯現。國際經驗表明,要經過10年或者20年之后才能顯現出來。三是累積性,長年累月的污染物累積到一定程度使得治理難度增加。
張桂龍表示,我國的環保法等相關法律對防治土壤污染提了一些要求,但是這些要求比較原則、分散,側重于預防,對土壤里面已經存在的污染怎么治理,還需要規范,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土壤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