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指為滿足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需要籌集和使用的資金,包括財政資金、自籌資金,以及投入項目建設的其他資金。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含機構分設地區的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活動。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原則是: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節約成本、注重績效、獎優罰劣。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籌集和使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加強資金預決算、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強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各級農發機構應當設置財務管理崗位,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人員,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務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要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使用。工程監理費、科技推廣費、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辦法》明確,項目管理費具體支出內容包括:縣級農發機構開展相關項目管理工作時所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交通費、租賃費、印刷費、項目及工程招標費、信息化建設費、資金和項目公示費、專家咨詢費、委托業務費等。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公務招待、因公出國(境)經費以及購置車輛等開支。
農業綜合開發實體工程建設所發生的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形成實體工程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機械設備費、普工和技工及機械施工費、林木種苗費等。間接費用是不形成實體工程,但對形成實體工程有緊密聯系所必須發生的共同費用。
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費、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工程預決算審計費、材料損耗等??h級農發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成本范圍,不得將項目實施計劃之外的支出,以及與實體工程建設無關的費用計入工程成本。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同時,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農業綜合開發推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應以適當的方式將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農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騙取、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