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兩年后,一項法律層級更高、覆蓋范圍更廣、威懾作用更強的消費品召回制度,有望年內問世。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發布《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較之《管理辦法》,《管理規定》對消費品定義做出進一步調整,采用使用對象和使用目的兩種方式界定消費品,規定“消費品是指銷售或者提供給消費者,供其消費或者使用的產品”。該定義與美國、日本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基本一致,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管理規定》還取消了對實施召回消費品的目錄管理,規定所有屬于《管理規定》調整范圍的消費品,只要存在缺陷,都應實施召回。如此一來,家具、其他交通運輸設備等目錄外的“召回熱門產品”將不會再遇到“制度界限”。
兩年實踐為制度完善奠定基礎
2016年1月1日實施的《管理辦法》是我國消費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結束了我國在消費品召回監管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實現了與國際通行的產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基本接軌。
兩年來,依據《管理辦法》,消費品召回領域取得了顯著成績,2016年,我國召回缺陷消費品618.4萬件,較2015年增長823%。2017年,召回數量增長至2700余萬件,再次實現“幾何量級”增長。數字的背后,是越來越多的傷害被防患于未然,是越來越多的產品被技術改進,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提升。
據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實施兩年來,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為進一步完善消費品召回制度奠定了工作基礎。《管理辦法》把我國消費品召回的要求具體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為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管理辦法》實施后,聯想、惠普、崔克、美利達、安利等一批國內外知名企業主動開展了召回活動。
與此同時,作為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的主體,省級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監管能力得到加強。2016年以來,我國共有17個省局開展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23個省級質監部門設立了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
該負責人說,實踐中,我國消費品召回已經突破了目錄管理范圍。召回的產品類別從兒童用品、電子電器擴展到家具、文教體育用品、家用日用品、日用紡織品、服裝等11類消費品,召回產品范圍明顯擴大,對消費者安全的保障日益完善。
全社會呼吁召回制度“升級”
宜家“殺人抽屜柜”、三星Note7“爆炸門”……近年來,消費品領域的熱門質量事件的背后,都有質檢總局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作出的努力。與這些跨國企業“斗智斗勇”,既需要有強有力的技術手段,也需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支撐。
尤其是個別企業“選擇性忽視”中國市場以及在召回措施上“中外有別”的作法,更要求我國在召回制度上不斷完善“升級”,為全面系統地推進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但是,受自身法律層級限制,《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據上述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僅是規范性文件,許多省級質檢部門在梳理本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過程中,沒有把《管理辦法》作為質檢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法律依據,亟須制定部門規章予以解決。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首先從兒童用品和電子電器產品實施,監管產品范圍偏窄,距消費者的要求差距較大。
隨之而來的,是全社會對召回制度上“升級”“擴面”的呼聲越來越高。2014年修訂的“新消法”中,明確提及“對所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施召回”。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劃(2016-2020年)》,提出“推進缺陷消費品召回常態化,把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消費品納入召回范圍”。2017年6月,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關于《產品質量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多年來僅涉及三類產品,廣大消費者要求擴大覆蓋面的意見較多,要求加快擴大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適用范圍。
上述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已有的缺陷消費品管理經驗和國內現實狀況兩方面來看,監管部門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實行消費品召回管理制度,能夠有效地解決缺陷消費品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問題。
強調生產者義務并增加罰則
據介紹,《管理規定》的主體內容與《管理辦法》基本一致,主要修改之處是取消了目錄管理制度,調整了消費品定義和召回定義,增加了生產者信息報告義務和應急處置措施,進一步明確了缺陷認定的程序、生產者召回計劃備案的要求和不適用產品范圍,增加了罰則。
“根據《管理辦法》實施兩年的情況看,實施召回的產品范圍達到11類,突破了目錄規定的兩類產品的范圍,也說明采用目錄管理已經不太適應現實需要。”從這一實踐出發,《管理規定》取消了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實行目錄管理的規定。
同時,為了使消費品的范圍更加清晰,《管理規定》采用基本描述和列舉不適用產品的方式進行界定,并在第四十七條“不適用產品范圍”條款中增加了“不是提供給消費者消費或使用的產品”,解決了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產品等類似用途產品是否應該實施召回的爭議。
《管理規定》指出,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缺陷定義的核心內容。根據此定義,無論是不符合標準的“缺陷問題”,還是不合理危險的“缺陷問題”,都要實施召回。
消費品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信息是發現產品缺陷信息的重要線索。因此,《管理規定》專門強調了生產者事故信息報告義務。目前,由于國內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生產者向主管部門報告消費品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事故的制度,所以質檢部門在調查處理高田氣囊事件、宜家抽屜柜事件中,生產企業均以在國內未發生相關傷害事故為由不實施召回,給召回監管工作造成困擾。為此,借鑒發達國家法律經驗,《管理規定》規定生產者事故報告義務,為消費品召回、消費預警等干預措施提供信息和數據支持。
此前的《管理辦法》中由于沒有罰則,對不法行為沒有強制執行力,對于生產者的威懾力明顯不足。為此,《管理規定》增加了生產者法律責任的內容,規定對生產者、經營者拒不配合缺陷調查以及隱瞞缺陷等行為處以相應罰款。同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還規定,質檢部門將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情況納入企業質量信用管理,依法向社會公布。我們有理由相信,《管理規定》的頒布,將進一步規范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