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管理體制及主管部門
1、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體制
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商務部、國家工信部和國家海關總署。商務部主要負責電子商務行業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的制定、起草和推動國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制定部門規章、促進跨境電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工信部負責電子商務行業管理、促進網絡資源共建共享、擬定互聯網數據安全管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跨境電商行業自律和相關行業組織發展并且對本行業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國家海關總署主要負責監督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進出口業務活動、監管進出境貨物和物品的通關和征稅等管理工作,承擔口岸管理、海關稽查、保稅監管、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等主要職責。
2、行業自律組織
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該協會負責推動執行國家有關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針政策,提供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國內外電子商務貿易及進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二)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
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
時間 | 發布單位 | 政策名稱 | 主要內容 |
2013年8月 | 國務院、商務部 | 《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 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對于擴大國際市場份額、拓展外貿營銷網絡、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加快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 |
2014年1月 | 海關總署 |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 增列海關監管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
2014年5月 | 國務院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 | 支持擁有知識產權、品牌、營銷網絡、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產品出口。提升加工貿易,修訂加工貿易禁止類和限制類商品目錄,完善加工貿易政策,創新加工貿易模式。 |
2015年6月 | 國務院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 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加快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貿易各環節便利化水平。鼓勵企業間貿易盡快實現全程在線交易,不斷擴大可交易商品范圍。 |
2016年5月 | 國務院 | 《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 | 開展并擴大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試點。加快建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模式,抓緊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 |
2017年10月 | 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 | 《關于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探索形成的成熟經驗做法的函》 |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制度、管理和服務創新,積極探索新經驗,推動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 |
2018年3月 | 商務部 | 《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統計工作的通知》 | 強化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執行,建立企業聯系機制;優化樣本結構,抓好重點企業;提高數據質量,確保工作時效。 |
2018年8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其中,《電商法》新增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納入本法管轄范圍,也規定了受本法約束的同時,還應當遵守其他法律法規及規定。 |
2018年9月 | 財政部、稅務總局等 |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 | 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
2018年12月 | 海關總署 |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 規定了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管理、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關管理等事項。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監管工作提供了詳細的法律依據,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
2019年10月 | 稅務總局 |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從核定征收范圍、條件、方式、程序、優惠政策等方面對綜試區內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旨在為綜試區內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操作辦法。 |
2020年3月 | 海關總署 | 《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產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 |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 |
2020年5月 | 國務院 |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 | 在雄安新區、大同市、滿洲里市、營口市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
2020年5月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 | 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提高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水平。 |
2020年6月 | 海關總署 | 《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9810”。2020年8月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意見》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加強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穩住外貿主體,穩住產業鏈供應鏈。 |
2020年10月 | 國務院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 促進跨境電商等新業態發展。積極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不斷探索好經驗好做法,研究建立綜合試驗區評估考核機制。支持建設一批海外倉。 |
2021年3月 | 國務院 | 《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 | 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外貿外資穩中提升。穩定加工貿易,發展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持企業開拓多元化市場。 |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跨境電商作為近年來出現的新貿易手段,相關政策的制定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2012年底以來,中央和地方層面密集出臺支持跨境電商的各項政策,并在通關、稅收、支付、海外倉建設等環節不斷完善配套措施進行支持。
通關方面,2014年1月,海關總署針對跨境電商企業產品種類多、價值低、零散、發貨頻次高等特點,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增列海關監管代碼“9610”,以“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2016年8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按照便利通關要求,規范和統一不同關區、口岸業務標準,簡化查驗手續,確保跨境電商充分享受通關便利。2020年3月,為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20年6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列海關監管代碼“9710”、“9810”,簡化跨境電商B2B申報手續,降低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
稅收方面,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通知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適用消費稅、增值稅退(免)稅政策。2016年9月1日實施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與舊管理辦法相比,新修訂辦法區分不同外貿業態設定一類企業標準,提高一類企業占比,有效的提升跨境電商出口退稅的成功率。2019年10月,稅務總局制發《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促進跨境電商企業更好地開展出口業務。
支付方面,自2013年央行發布《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后,跨境支付牌照數量快速增長。截至2016年3月,合計發放28張跨境支付許可,交易金額較大的企業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廣州、杭州等地。
倉儲物流方面,商務部于2015年5月推出《“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兩年內推動建設100個電子商務海外倉。2016年3月,李克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出了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實力的電商企業設立海外倉,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縮短營銷環節、改善配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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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31年中國跨境電商行業投資潛力分析及發展前景展望報告
《2025-2031年中國跨境電商行業投資潛力分析及發展前景展望報告》共十六章,包含中國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投資機會及建議分析,國際跨境電商市場機遇及中國企業進入風險,對跨境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前景分析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