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司法部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其中,值得關注的是,送審稿對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受益的尺度有所放開、集團化辦學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互聯網在線教育監管更加嚴格。
在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受益的尺度方面,送審稿明確不得以牟利為目的,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業內人士認為,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證在學校穩定發展的前提下,平穩更替,在舉辦者實現利益的前提下不損害學校和師生權益。
同時,送審稿對集團化辦學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除了要求集團化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并對所舉辦民辦學校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外,新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要求: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不得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這對集團化社會組織的對外擴張、整合資源、統一管理的戰略意圖有著較大沖突,在新形勢下應該有不同的應對策略。
業內人士分析,集團化辦學優勢是統一財務管理、統一資源調整、統一管理。而送審稿中一些限制性措施的目的是保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法人財產權。
此外,盡管互聯網教育日益盛行,但也不能成為監管真空。送審稿提出,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教育活動、實施職業資格培訓或者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機構,或者為在線實施前述活動提供服務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平臺,應當取得相應的互聯網經營許可,并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備案,并不得實施需要取得辦學許可的教育教學活動。實施培訓教育活動的互聯網技術平臺,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機構或者個人的主體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和登記。
另據了解,送審稿還對規范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和辦學行為、強化教師權益保障、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
中信證券分析,未來民辦學校辦學規范政策影響走向將體現為:一是部分公辦學校深度參與辦學的民辦學校或將面臨調整或改制;二是全國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招生行為均將得到規范,取消入學考試;三是民辦學校的課程設置若引入國際化課程比例較高的將會面臨一定的調整和挑戰。
業內人士認為,民辦教育真正的分類管理時代來了。教育關系到國計民生,政策永遠是影響行業和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只有把握政策方向,著眼于未來趨勢,才能有新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