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對7月2日公布的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隨著全球化學武器庫存銷毀工作接近尾聲,禁化武組織的工作重心逐漸由化學武器銷毀轉向工業設施監控、強化國家宣布和國際視察等監督措施。我國作為應接受視察工業設施最多的國家,需要通過修訂《細則》,更好適應履約要求。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有六方面。一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進一步優化和明確了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和使用許可等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等。
二是細化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增加第二、三、四類監控化學品相關記錄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規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相關記錄移交地方主管部門存檔。
三是增加國際視察的相關制度,增加國際視察的定義、接受國際視察的企業范圍及相關義務,規定了地方主管部門為國際視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內容。
四是細化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其生產者、使用者、銷售者在生產、使用、銷售、轉產停產等環節應當遵守的相關制度。如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等。
五是設立利企便民相關制度,工信部組織建設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系統,相關企業通過數據申報系統定期填報《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六是刪除監控化學品儲存、運輸等方面的規定,儲存和運輸、包裝和標志、安全和保管等環節,由其他部門根據危化品等相關制度予以管理,《細則》不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