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針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的首個重要文件。”在6月28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了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的有關情況。
劉貴祥表示,《意見》確立了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基本原則、具體方案和組織保障。對公平公正、專業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持續優化“一帶一路”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打造國際法治合作新平臺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意見》的要求,已基本完成‘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各項籌備工作。”劉貴祥介紹,《意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陜西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根據工作安排,國際商事法庭將于6月底正式掛牌。
國際商事法庭為什么選擇設在深圳、西安?“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鄰港澳,在開放方面處于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區以及它輻射的粵港澳大灣區相應的涉外案件比較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張勇健說,深圳還是“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重要經濟支撐點。西安是古絲綢之路的起點之一,從數據統計來看,從西安向中東歐輻射的經濟活動日益增多,相關糾紛、相關案件也在增多。
據介紹,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國際商事糾紛,凡當事人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依法實行一審終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經審議通過司法解釋《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國家商事法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和審判機制等相關內容。
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劉貴祥認為,國際商事案件是民商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同時,它要具有涉外因素。而所謂國際商事案件還排除了兩類情況,一類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一類是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按照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解決。
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四大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準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據分析,《意見》關于建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具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和理念。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了包容、開放的國際化特征。二是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理念,選擇什么方式解決商事爭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適用哪國法律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堅持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和理念。爭端解決機制充分體現以高度的公開、透明,促進公平公正,充分體現高效、便利、低成本。
“為了滿足當事人的多元糾紛解決需求,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國際商事法庭委托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對國際商事爭議進行調解,充分發揮調解解決糾紛的作用。”劉貴祥說,國際商事法庭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仲裁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中國法院將依法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國際商事法庭引導支持當事人采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形成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有機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是《意見》作出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據了解,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選任的專家委員包括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等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專家委員組成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具有廣泛國際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專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