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近日印發《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評估辦法》),對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內容、材料、程序、結果等作了明確規定。《評估辦法》共26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評估辦法》指出,考評對象是已運行滿一年的創新中心。考評分為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一般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當年不進行考核。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局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確定參評創新中心名單、選擇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專家組人員、對考評結果的處理等。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考評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辦法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擬定考評實施方案,組織專家開展考評,提交考評報告。
創新中心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情況主要考評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主要包括中試孵化、測試驗證、行業支撐服務等方面建設的情況。運行情況的考評內容主要包括6個方面,分別是:創新中心的研發力量、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突出市場導向、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情況。
《評估辦法》指出,創新中心的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創新中心,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獎勵??荚u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檢查再次未通過的創新中心予以調整。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