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發布,供給出清下合規機構份額有望擴大8 月23 日教育部官網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我們認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引導校外培訓向高質量、規范化發展的監管態度以及監管過程中的執行細節,有助于厘清監管職責,幫助校外培訓機構明確監管邊界,及時調整產品內容及形態,在產品設計、服務交付的過程中杜絕隱形變異培訓、違規預收費等問題,也有助于加速不合規行業供給出清,長期來看合規校外培訓機構有望迎來競爭格局改善。
全力整治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違規預收費、黑競賽等不合規供給《辦法》明確了隱形變異情形,列舉“轉線上”“轉線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以及兜底條款,設定了警告直至10 萬元以下罰款責任,同時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從重處罰。此外,《辦法》明確了對違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擅自組織面向3 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處罰措施,其中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我們認為以上規定有望促使學科類隱形變異、資金管理混亂、“黑競賽”等不合規供給加速出清。
線上線下不可混業經營;增加場所/網絡平臺提供方的法律責任對于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的認定標準,《辦法》明確,線上與線下、學科與非學科不得混業經營,即線下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上校外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反之亦然。此外,《辦法》增加了場所/網絡平臺提供方的法律責任,對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的存在,仍為其違規提供場所和違規提供互聯網通信相關服務的幫助行為,將責令改正、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更清晰劃定管轄權限
《辦法》明確了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或賦權鄉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區,要求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同時明確了管轄部門: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此外,市場監管、民政、工信、網信、公安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監管。
風險提示:教育政策不確定風險、行業競爭加劇風險、管理運營風險、非學科培訓監管加強、教師及核心管理人才流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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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員:段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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