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鼓勵采用綜合管廊的方式敷設地下管線;在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1月16日,從省政府傳來消息,山西省出臺《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
城市地下管線包括建設于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氣、熱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消防、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電力、石油、煤炭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5種情形下不得掘路敷設地下管線: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已經建設綜合管廊并滿足地下管線敷設要求的。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因緊急搶修地下管線,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不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可以先行占用或挖掘搶修,同時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搶修結束后,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城市道路、公路的原有技術標準修復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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