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選址報告主要用于提交衛計委、投資決策及融資,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具體規定如下:
一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轄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法人代表本人或醫院負責人:必須具備本地戶口且有相應職稱。如果投資人不具備此兩項條件,則必須尋找具備本地戶口且 有相應職稱的人員擔任企業負責人。
三開辦綜合門診部或診所負責人一般而言具備主治醫師資格既可;
開辦一級醫院至少要具備相應專業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資質;
四必須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7、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六申請設置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衛生廳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