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兩年試行之后,長沙市住建局日前正式印發《長沙市人才購房及購房補貼實施辦法》。近日,有部分自媒體對該文件進行錯誤解讀,導致網上出現“長沙限購放松”謠言。記者23日從長沙市住建局獲悉,新出臺的正式《辦法》并沒有涉及到修改或增加與現行限購政策相關的內容,長沙“限購放松”“限購松綁”系部分自媒體對文件的斷章取義,屬于不實信息。
長沙市住建局2017年8月18日出臺了《長沙市人才購房及購房補貼實施辦法(試行)》,根據相關規定試行兩年后需要轉為正式辦法。因此,針對在這兩年試行過程中反饋較多的問題,該局進行了修訂和增補,于今年9月30日發布《長沙市人才購房及購房補貼實施辦法》,但正式辦法并沒有涉及與現行限購政策相關的內容。
《辦法》第三條規定:在長工作、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首套房不受戶籍和個稅、社保繳存時間的限制。申請購房時應提交以下資料:一是購房申請表(由申報對象據實在網上填報)。二是本人及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家庭關系材料。三是在長工作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在職證明和單位證照復印件;自主創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個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材料(無時限要求)。四是畢業證書或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含原件、復印件及通過網上或者線下查詢學歷、技師職業資格認證系統出具的結果)。五是根據購房政策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以上條款與原試行辦法中的條款基本一致,只是在正式辦法中增加了第五點:“根據購房政策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即將長沙市“923”限購政策操作細則中關于人才購房“除提交《試行辦法》所規定資料以外,另外還需要提交本人連續24個月以上在長工作單位的工資流水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已滿24個月居住證”的規定在文件中再次予以明確,表明人才購首套房不受戶籍和個稅、社保限制,但仍須滿足在長工作生活24個月的條件。
部分自媒體在閱讀文件后,解讀為“長沙取消人才購房落戶和社保繳存時間限制,利好非本市戶籍人才購房”“對于在長工作、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明確‘首套房不受戶籍和個稅、社保繳存時間的限制’,取消前期要求的需‘穩定就業’,即‘需要連續繳納12個月的社保或個稅’。”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是對《長沙市人才購房及購房補貼實施辦法》中人才購房政策的誤讀。
“穩定就業”即“需要連續繳納12個月的社保或個稅”,是長沙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長政辦函﹝2018﹞75號)、長沙市住建局《關于執行長政辦函[2018]75號文件細則》(長住建發﹝2018﹞59號)文件中,針對市外遷入的長沙戶籍家庭購房政策的規定,即:市外遷入的戶籍家庭,落戶滿一年且在本市穩定就業(連續繳納12個月的社保或個稅),或在本市連續繳納24個月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內限購一套商品住房;而非對人才購房的規定。
因此,長沙市住建局新發布的《長沙市人才購房及購房補貼實施辦法》并沒有對人才購房政策的相關規定進行取消或放寬。部分自媒體等“標題黨”推文系對政策的斷章取義,純屬不實信息。
《辦法》規定,新引進并入選長沙市高精尖人才領跑工程中的國際頂尖人才、國家級產業領軍人才、省市級產業領軍人才新購商品住房后,可分別按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標準以全市同期市場均價申請(單套)全額購房補貼。
《辦法》明確,新落戶并在長沙市域內工作,年齡35歲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畢業生(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首次購買商品住房(購買該房之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在長沙市域內沒有任何商品住房交易記錄)可分別申請6萬元、3萬元的購房補貼。
同時,長沙市域內企業2017年6月21日后新引進或新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在長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的,可申請3萬元購房補貼。
購房補貼申報信息的采集和審核標準時點,以申報對象在長沙市一體化人才綜合服務信息平臺或“長沙人才”APP中提交了全部符合要求信息的時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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